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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10-17 16:58)    点击:441

  2011年3月8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,并给王某写了张欠条,欠条上写明三个月后还清.三个月后张某未如期还款。王某多次找张某催款,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。2013年2月10日,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,羁押在某看守所。王某听说后心急如焚,10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有28天就到期,不知如何是好。

  律师解答;

  被告被羁押的,完全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。因为我国现行法律,并没有规定被告被羁押监禁的,原告不得提起民事诉讼。故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案条件,原告就可以行使诉权。但案件在受理之后,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:1、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,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; 2、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,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,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,裁定中止本案诉讼,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,保护原、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。 3、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,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,不需要等刑事案件的裁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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